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近日,辽宁、山东、河南、湖南、贵州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印发通知,就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作出安排。
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为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暂停受理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办、增项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在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8项资质延续,仍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进行受理,待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后依规调整。
三、取消建筑工程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5项资质设立,即日起停止受理上述5项资质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进行审批,原资质即日起作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印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我省仍受理资质变更申请,不再受理资质首次申请、资质增项和延期申请。
二、我省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可继续使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三、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我省将依据新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0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